北京國韻翰墨書畫院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北京國韻翰墨書畫院簡稱“國韻翰墨”。本院根據法定程序登記注冊,具有法人資格,是從事營利性社會服務的專業書畫院。
第二條:本院將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主席新時代文化思想,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,沒有文化的繁榮興盛,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。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,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,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。增強對紅色文化的自覺自信,堅持對傳統文化的傳承,弘揚主旋律、提倡多樣化,積極團結、組織各類人才加強與全國各地交流與合作,為繁榮、發展我國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盡責盡力。
第三條:本院宗旨是研究、傳承、交流、發展,和弘揚傳統文化和紅色文化。在從事藝術活動中,必須遵守國家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第四條:本院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,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各項活動。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:本院立足北京,面向全國,加強與全國各地藝術界的聯系與交流,不斷擴大隊伍,積極組織特聘各藝術界成員開展藝術研究、展覽交流活動,編輯出版書畫院相關書籍和報刊,為藝術界提供自我展示的宣傳平臺和優質服務。
第六條:本院積極開展藝術人才的交流工作,努力提高院內藝術成員的思想道德素質與藝術創作水平。
第七條:積極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系與合作,并提供相關的咨詢與服務工作,共謀發展與壯大文化產業大計。
第三章組織
第八條:本院成立院內文化藝術交流委員會,文化藝術交流委員會是本院最高研究機構,設主任一名,執行主任一名,副主任及委員若干人,成員由院長直接聘任。
第九條: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:
1、決定書畫院的工作方針及工作計劃。
2、決定書畫院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等。
3、決定書畫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各部門人員的任免。
4、決定聘請書畫院顧問、名譽院長及特聘藝術家的評審聘任工作。
5、決定修改本院章程。
第十條: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可由院長另行安排。
第四章 經費
第十一條:本院經費來源:政府及社會資助,社會捐助,藝術展銷,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。
第十二條:本院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。
第五章 關于申請設立地方工作委員會的要求
第十三條:為了傳播民族文化藝術,弘揚華夏文明,彰顯文化藝術光彩,研究各地文化藝術,促進我院優秀的藝術工作者與和各行業的交流與共進,國韻翰墨書畫院書畫院將在全國省市設立工作委員會,成為我院文化藝術事業與各地交流的紐帶和橋梁。更好的展示我國文化的獨特魅力,更好的為祖國文化事業做出貢獻。
關于申請設立地方工作委員會的要求:
申請方負責人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和經濟實力。
1、申請方在當地行業里具有一定的好評。
2、申請在當地須有一定的社會資源。
4、申請方須具備200平米以上的辦公場所。
5、申請方須具備活動組織和協調能力。
總院將對各工作委員會給與全方面的支持和配合,對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給與大力的指導和幫助,為地方工作委員會協調其他組織合作及政府方面事宜,為工作委員會的發展工作做好各種服務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四條:章程由北京國韻翰墨書畫院討論通過,其修改、解釋權均屬于本院。
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